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07號原告 李明亮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告 蘇慶東 被告 蘇慶吉 被告 蘇建文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蘇泰山 被告 蘇恩賢 訴訟代理人 蘇金德 被告 蘇金源 兼訴訟代理人 蘇金志 被告 蘇慶忠 兼訴訟代理人蘇泰山
蘇金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