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李翊祥 法定代理人 劉秀敏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一品建設有限公司鄭富銘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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