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聲請人即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即被告 陳俊吉
鍾旻璋 胡森福 鄭逢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行為人欄中關於「被告分鍾旻璋(原告:民事準備㈢暨訴之聲明減縮狀誤載為『鍾旻璋』)、陳俊吉、胡森福」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鍾旻璋(原告所提民事準備㈢暨訴之聲明減縮狀誤載為『 鐘旻璋 』)、陳俊吉、胡森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所為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