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台灣特麥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京果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美金叁佰壹拾貳萬零伍佰叁拾玖點陸叁元,依起訴之日即民國97年5月23日中央銀行美金與新臺幣兌換匯率30.500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