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練瑞鉚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