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及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