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柒萬叁仟陸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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