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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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3月28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士簡字第39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105號),判處拘役40日,緩刑3年確定,嗣因於緩刑期間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緩刑之宣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31號裁定撤銷,並於97年4月2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