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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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宏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14954號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就相對人所執為執行名義之本院97年度再微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一節,業據本院調取97年度再微字第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固屬實在。惟聲請人所提起之該再審訴訟,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應認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馬傲霜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立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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