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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