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所犯強盜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3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
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鈞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