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27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2227號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18,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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