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10號上訴人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2,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