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4號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5號原告 陳薇雅
徐子晴 被告 程奇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611號、103年度審交簡字第7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趙伯雄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