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香伶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香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46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上開案件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38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46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又被告於本件遭扣押之白色結晶塊1包,經送檢驗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驗餘淨重0.0738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OO年O月O日航藥鑑字第OOOO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故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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