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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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138號原告 李雅芬 被告 黃勝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未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春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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