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學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ONY」商標MP5柒臺、耳機拾叁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5
049號被告梁學文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已於民國104年1月7日期滿,扣案之仿冒SONY商標「MP5」7臺、「耳機」13件(101年度白保字第2691號)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SONY商標「MP5」7臺、「耳機」13件,係被告梁學文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504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4年1月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
1件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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