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瀚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瀚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趙瀚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①民國89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3794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90年8月30日確定,於94年12月14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3年9月又12日。又於②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5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910號判決駁回上訴,於99年1月4日確定。另於③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9年1月29日確定。上揭②至③案件所處徒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8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與上開殘刑3年9月又12日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12月
1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2月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0月1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