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徐誌範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彥傑 律師
林怡蒼 律師被告 周冠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蘇揚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