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上訴人 何友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陽明大學、 陳志成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金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