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6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6號抗告人 陳重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銓敘 部間公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7月4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4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高愈杰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