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抗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2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而仍未補繳,且抗告人另就該抗告程序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詎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黃桂興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