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少連上更(一)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少連上更(一)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少連上更(一)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訴人即被告乙○○統一編號: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二人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嗣經多次裁定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據上論斷,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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