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788號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4月2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1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4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2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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