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45號聲請人 鐘本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1000│├──┼──────────┼──────┼──┼──┤│002│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68│├──┼──────────┼──────┼──┼──┤│003│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