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81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孟郎 、 林文彬 及 王添發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孟郎、林文彬及王添發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921,902元、679,066元、1,642,909元,故訴訟標的金額核為3,243,877元(計算式:921,902+679,066+1,642,909=3,243,877元),應繳裁判費33,17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31,6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1,67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