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01號原告 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駱文琦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529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買賣關係、物權關係均不存在,並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返還登記,自應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之價值為據,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所請求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認定原告業繳納之裁判費是否已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及座落其上之174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房屋,於民國102年5月21日起訴時之買賣交易市場客觀價格,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等證明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應繳交之裁判費,再扣除已繳交裁判費57,529元後,自行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並繳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