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39號原告 陳曇華 被告 洪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7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6月21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