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林春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4年11月25日│17,018元│MD0000000│││1│司法定代理人 陳生財 │限公司西螺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