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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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431號聲請人 陳榮 和非訟代理人 林憶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伯安 、 羅春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確切之相對人為何,並具狀更正之。(本件尚非連帶債權,限以施伯安或羅春菊其一為本件相對人,其餘相對人請另案個別聲請)
二、相對人施伯安、羅春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