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郭洪麗華 代理人 郭美君 被告 魏劉富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侯明正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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