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8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同上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廖秀松 人按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應於抗告狀內提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第495之1條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魏高明前對被告臺灣高等法院等起訴請求國家賠償,因逾限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裁定駁回其訴。抗告人聲明不服,雖具狀表示異議,惟依同法第495條規定,應認係對本院上開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亦未於抗告狀內提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聲明。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並補提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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