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占有國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680號上訴人 許世章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 律師被上訴人 黃玉榮
黃明貴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占有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上字第680號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提起上訴,嗣於105年1月22日委任吳錫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即有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