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被告 董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萬3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應再補繳9萬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