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 王惠宗
黃淑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 律師被告 賴文治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被告新竹市南門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建雄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
魏順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之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確定終結,有最高法院105年2月2日刑十105台上80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105年度台上字第80號刑事判決各1紙、被告賴文治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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