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17號
原   告 陽明凱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田
訴訟代理人  陳明強
       周金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私立雨農幼兒園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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