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南小字90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9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9月1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肆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叁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王慧萍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