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簡字第2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9月3日上午08時38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