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虎簡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3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茲審酌被告無前
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復酌量
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被害人所受名譽貶
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曾玲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