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司桃小調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小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胡金蘭
相 對 人  蘇鎮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之強制調解事件,相對人之
住所在新北市○○區○○路175之16號,此有起訴狀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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