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敏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敏堯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敏堯因涉嫌加重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並參佐相關證人指述、贓物認領保管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資料,認其違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185條之4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肇事後駕車逃逸,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再依其前案紀錄,有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12月30日起執行羈押、於106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本案尚未審結,而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是本院綜合上情,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6年5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