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本件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士簡字第393號),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96年度易字第1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乙○○和告訴人甲○○達成和解且履行完畢,並據告訴人甲○○於民國96年7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據,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條之1第4項第3款、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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