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15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育丞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