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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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59號
原告 朱展玉
訴訟代理人 梁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4,368元(計算式:92,940+21,428=114,36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