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SAMSULHADI(印尼籍,中文姓名:哈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MSAMSULHADI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MSAMSULHADI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就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部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