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原告 張榮宏 被告 孫千瓴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張榮宏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孫千瓴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第20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狄建
法官林于渟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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