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4號原告 張郁雯 被告 鄭喬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10/100000)及其上同段614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經核該擔保物價值為2,587,22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443.76㎡×公告土地現值52,300元/㎡×310/100000)+建物課稅現值1,542,500元=2,587,2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高於擔保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