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81號原告 陳冬菊 被告 黃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陳報兩造已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協議,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