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告 吳坤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春功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40.04㎡×公告土地現值19,700元㎡×原告權利範圍1/105=82,5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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