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書盟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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